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蒲爱金与彭宏铁、彭宏刚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爱金,彭宏铁,彭宏刚,彭宏锡,彭凤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蒲爱金。被执行人:彭宏铁。被执行人:彭宏刚。被执行人:彭宏锡。被执行人:彭凤菊。本院在执行蒲爱金与彭宏铁、彭宏刚、彭宏锡、彭凤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蒲爱金已与彭宏铁、彭宏刚、彭宏锡、彭凤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3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