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井歌与刘明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井歌,刘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869号申请执行人马井歌,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刘明永,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执行马井歌申请执行刘明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