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案外人剡双平、申请执行人张胜利与被执行人王静生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王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异15号案外人剡双平,男,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翟明昭,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庆城县人。委托代理人马雯成,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静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利与被执行人王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剡双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剡双平称,我在2016年6月14日就与被执行人王静生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我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静生名下的甘某某号宝马越野车。协议签订后,案外人支付定金6万元,其中支付现金1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转款5万元。后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静生支付了购车款19万元。被执行人王静生收到款后将车辆交给了我。由于此车系按揭车辆,当时余款未付清,所以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已经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因此,你院对该车辆的查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予以解除。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利与被执行人王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出甘某某号宝马越野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静生名下,我院以(2016)甘1002民初2882-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8月10日,对该车车户进行了查封。案外人剡双平提出异议申请,称我院对这辆车的查封不合法,应予以解除。提供了《车辆买卖协议》,显示被执行人王静生和剡双平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合同,以35万元的价格将王静生所有的2013年12月2日入户的进口宝马车出卖于剡双平,还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我院对甘某某号宝马越野车的查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第五十六条(六)项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案外人剡双平和被执行人王静生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未按照此法律规定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剡双平和被执行人王静生在签订合同后,完全有条件、有时间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而历时至提出异议之日仍然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我院对该车的查封是依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剡双平和被执行人王静生以这两年经济情况不好,无人出高价购买二手车,所以双方协议低于市场价购买为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银行转账记录亦有可能是双方之间经济往来的记载。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二)项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甘某某号宝马越野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静生名下,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该车并无不当。因此,案外人剡双平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剡双平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金波& # xB;审 判 员 王丽峰人民陪审员 沈 彦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梧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