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东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宜春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东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宜春郑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东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住宅小区1栋,组织机构代码;68348619-2。被执行人:宜春郑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889258-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东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宜春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春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春郑铁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