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峗亚彩与刘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峗亚彩,刘树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865号原告:峗亚彩,女,汉族,住址:英德市,现住,。被告:刘树存,男,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冯光辉,英德市石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峗亚彩与被告刘树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峗亚彩、被告刘树存的委托代理人冯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峗亚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树存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011.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30日,被告刘树存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连江口环库路行驶时,在三井村坑路段与相对方向由周汉阳驾驶搭载峗亚彩、峗拈娣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峗亚彩、峗拈娣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树存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汉阳承担次要责任,峗亚彩、峗拈娣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089.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894元(18天×200元/天)、护理费1027.63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011.11元。被告刘树存没有为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向承担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树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答辩意见,认为应当追加周汉阳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周汉阳所驾驶的摩托车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并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的各赔偿项目,被告提出了答辩意见。案件事实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如下的分析论证与认定:一、2016年10月30日,被告刘树存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连江口镇环库路行驶。10时20分,当行至三井村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周汉阳驾驶搭载峗亚彩、峗拈娣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峗亚彩、峗拈娣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树存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汉阳承担次要责任,峗亚彩、峗拈娣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受害人概述:峗亚彩因伤事故当天在英德市××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即转院至英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医嘱:1、休息壹周;2、不适随诊;3、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原告提供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四、医疗费原告主张3089.48元。被告对英德市人民医院2064元的医疗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对其中2016年11月8日458元的检查费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自述检查费属于出院时医院建议检查脑部复查CT检验的费用,但原告没有提供2016年11月8日所作CT检验的报告,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自述支付救护车费用,也没有提供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其医疗费为2064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六、护理费原告主张1027.63元,以国有职工服务业75017元/年计算五天,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标准过高。庭审中,原告自述由其丈夫护理,其丈夫月收入3000至4000元。本院酌情支持护理费600元。七、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八、误工费原告主张894元,以其在黎溪玩具厂工作2236元/月计算12天。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赔偿款项合计4258元。)九、保险合同的情况:被告刘树存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十、车辆使用情况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被告刘树存是其所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刘树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周汉阳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周汉阳所驾驶摩托车的原告峗亚彩受伤及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刘树存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汉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峗亚彩不承担事故责任,形成侵权之诉。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峗亚彩各项损失合计4258元。在本案中被告刘树存与周汉阳的过错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能够分清各自责任大小,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汉阳不是必要的诉讼参与人,被告要求追加周汉阳为本案第三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刘树存作为其所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是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残疾赔偿金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在交强险不足以支付情况下,按照侵权人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刘树存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峗亚彩各项损失合计4258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次事故中,原告峗亚彩在在乘坐周汉阳的摩托车发生损害赔偿,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因此被告以周汉阳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承当保险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树存在交强险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峗亚彩各项损失合计4258元。(上诉赔偿款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刘树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荃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