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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杜玉兴、王恩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玉兴,王恩滨,王恩生,王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69号申请人:杜玉兴,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恩滨,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恩生,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洪祥,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杜玉兴与被申请人王恩滨、王恩生、王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恩生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恩生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