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钟建荣与吴宗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荣,吴宗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2045号原告:钟建荣,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吴宗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钟建荣与被告吴宗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宗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宗材归还借款5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吴宗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钟建荣出具《借条》一张并借得人民币现金5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7日,借款月利率以1.5%计算。若逾期未还,应承担日万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吴宗材失约,至今未还钟建荣上述借款本息。吴宗材未作答辩。钟建荣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条》一份。经审查,《借条》中记载了吴宗材向钟建荣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月利率等情况。本院认为,吴宗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钟建荣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钟建荣提供的证据结合钟建荣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5年7月2日,吴宗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钟建荣出具《借条》一张并借得人民币现金55000元,《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7日,借款月利率以1.5%计算,按月付息。吴宗材借款后,有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825元,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钟建荣遂诉来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吴宗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钟建荣借款55000元,双方之间即成立了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吴宗材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钟建荣要求吴宗材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钟建荣、吴宗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钟建荣可主张吴宗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即以月利率1.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钟建荣要求吴宗材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2%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吴宗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宗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钟建荣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钟建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吴宗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盛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