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6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宇轩制衣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后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宇轩制衣有限公司,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后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470号原告:青岛宇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泰山三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9291-7。法定代表人:车云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崇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英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后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后庵村。组织机构代码:72559373-9。法定代表人:邵顺利,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先,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宇轩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后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宇轩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后庵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宇轩制衣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后庵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宇轩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后庵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青岛宇轩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修人民陪审员 刘方超人民陪审员 王显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