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龙口路分社、吕振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龙口路分社,吕振文,王振忠,徐航海,秦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龙口路分社,住所地莱西市龙口路**号。负责人冯奎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吕振文,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现住本市。被执行人王振忠,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徐航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本市。被执行人秦宪峰,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现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吕振文、王振忠、徐航海、秦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西执字第2114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2114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