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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立俊与霍朝飞、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俊,霍朝飞,付娟,余文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681号原告:林立俊,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霍朝飞,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付娟,女,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霍朝飞之妻。被告:余文政,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林立俊与被告霍朝飞、付娟、余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2017年5月17日原告以被告霍朝飞、付娟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立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朝飞、付娟、余文政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林立俊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