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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德顺、侯大伟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德顺,侯大伟,梁宝梅,泾阳通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德顺,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大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宝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泾阳通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德顺、侯大伟、梁宝梅、泾阳县通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陕西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