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游粮根与游吉林、张红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粮根,游吉林,张红卫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513号原告:游粮根,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继朝,铜川市王益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吉林,男,汉族。被告:张红卫,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女,汉族。原告游粮根与被告游吉林、张红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游吉林下落不明,2017年5月4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游吉林2017年5月4日到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粮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继朝、被告游吉林、张红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粮根诉称,请求依法判令:一、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游金川、李振芳系被告游吉林的父母,系原告游粮根的祖父母。游金川、李振芳生前购买了铜川市新区铜煤裕丰园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2010年9月二人留有遗嘱,将铜煤裕丰园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遗赠给孙子游粮根。游金川于2012年12月1日去世,李振芳于2014年11月23日去世。2015年10月在原告不知情下,游吉林以15万元的价格将铜煤裕丰园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出卖给张红卫。原告认为游吉林无权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事后原告也未进行追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游吉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父母从未告诉过被告立有遗嘱的事情,2010年9月铜煤裕丰园小区的房子还没有分配,还不知道具体的房号,因此,遗嘱是假的。被告张红卫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游金川、李振芳的遗嘱是无效的,该遗嘱是代书的,依法应当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证明,遗嘱签署时间不完整,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中“任何一人都无权变更、撤销此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游吉林与张红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游吉林系游金川、李振芳次子,游粮根系游吉林独生子,游金川20**年1月8日交款40000元,2010年9月8日交款9530元购买了位于铜川市新区铜煤裕丰园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住宅一套。2012年12月1日游金川去世,2014年11月23日李振芳去世。2015年9月24日游吉林将铜煤裕丰园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住宅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红卫;2016年4月游吉林与李稳艳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未涉及共同财产。2016年7月25日游粮根以游吉林、张红卫为被告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2016年10月11日申请撤诉,同日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202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游粮根撤诉。本院认为,游粮根主张以遗嘱继承铜煤裕丰园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住宅,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请求确认游吉林与张红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遗嘱继承合法并已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游粮根提交的遗嘱是打印件,不属于遗嘱人的自书遗嘱,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签名捺印,注明了年、月,未注明日,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其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游吉林亦否认遗嘱的存在,游粮根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印证遗嘱的真实有效,故该遗嘱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也就不能认定游粮根享有铜煤裕丰园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的所有权,游金川、李振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在,游粮根也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因此,游粮根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粮根的起诉。本案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游粮根负担,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游粮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