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海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海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648号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13幢102房。法定代表人:周慧玲。委托代理人:杨建新、陈纪铭,该司职员。被告:王海润,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王海润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告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景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