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关跃与郭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关跃,郭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4088号原告:马关跃,男,汉族,1954年7月7日出生,住××。被告:郭春雷,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原告马关跃与被告郭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关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春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关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整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张武申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使用期限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月息为3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被告郭春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由张武申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使用期限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月息为3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马关跃向本院提出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郭春雷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春雷向原告马关跃借款事实清楚,本院应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被告郭春雷应按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春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马关跃的借款50000元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