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龙光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光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172号罪犯龙光勇,男,1991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洛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光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763.15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光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光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龙光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龙光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光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