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赵永利、天津中京天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利,天津中京天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308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利,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中京天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于家堡地下商业街B2-02。本院在执行赵永利与天津中京天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3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