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督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104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黎明。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原为威远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更名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4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黎明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0.34元/月/㎡,业主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则按每日按3‰的标准支付滞纳金。2011年7月1日,申请人与威远县鸿运佳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0.42元/月/㎡,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则每日按5‰的标准支付滞纳金。2009年4月29日经威远县物价局核定,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38元/月/㎡,2010年5月28日,经威远县物价局核定,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为0.42元/月/㎡,2013年12月27日,经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0.60元/月/㎡。2013年12月28日,经威远县鸿运佳苑业主委员会商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调整为0.48元/月/㎡。2016年7月19日,申请人与威远县鸿运佳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公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为0.53元/月/㎡,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为0.58元/月/㎡,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则每日按5‰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被申请人黎明作为小区业主从2009年10月1日起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黎明给付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308元及滞纳金3877元,共计81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黎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308元、滞纳金3877元,共计818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黎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玉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四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