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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福祥、张祥与被上诉人李宝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福祥,张祥,李宝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福祥,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斌(侯福祥之子),1987年5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祥,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林,男,194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贵,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绍霞(李宝贵之妻),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君,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福祥、张祥因与被上诉人李宝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福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斌,上诉人张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林,被上诉人李宝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绍霞、曹慧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上诉人侯福祥、张祥上诉请求:一、撤销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三、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一审原告李宝贵要求上诉人一审被告返还承包的土地属于无理取闹,因被上诉人虽然于1993年8月18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1.4亩土地,承包期为五年,到2002年被上诉人以600元的价格将此1.4亩地的承包权流转给上诉人侯福祥,当时村委会与侯福祥签订了承包合同乡政府已经登记在案。上诉人侯福祥又于2003年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诉人张祥名下,此流转过程均有证人证言在一审卷宗记载,而且也是通过原始发包方同意,并也登记备案。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清楚,而且在一审法院开庭时也向法庭提交了,但是一审法院并未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项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已经依法取得了该1.4亩土地的承包权,被上诉人无权再争取此块土地,故提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李宝贵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上诉人对争议的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从未将争议的地块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从未获得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1.4亩。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原告提供的《农业承包合同书》,证明依法取得了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合同为文字加表格的格式文本,签订于1993年8月1日,列有承包项目、承包期限、权利义务、上交负担明细、承包费交纳时间、附注共六项。其中,承包项目:园田1.24亩、园田0.96亩、麦田1.4亩,承包期限:从1991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在附注部分有:发包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名章、承包人签字、鉴证机关鉴证专用章、经办人名章;签订日期为:1993年8月1日;鉴证日期为:1993年8月18日。该证据二被告质证认为:已经过期作废。2、被告侯福祥提供的第72号《农业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自争议地块由李宝贵转让后取得承包经营权。合同为文字加表格的格式文本,列有承包类别、承包项目、发包方权利与义务、附注四项,右下角有带防伪码的义县城关满族乡高家街村民委员会公章。其中,承包项目:“方块田1.38亩,五组,更张祥2003年;……”附注:“本合同一式三份,鉴证单位、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质证时原告表示: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土地从未调整,证据与争议土地无关。3、被告张祥提供的第80号《农业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自侯福祥转让后取得承包经营权。合同样式与被告侯福祥举证的合同相同。其中承包项目中,方块田1、38亩对应的备注为:“原侯福祥2003年更入”。4、被告张祥提供的证实材料,证明土地转让情况及费用。证实内容为:“侯福祥土地1.38亩,经中间人王宝林,用4000元永久性转让给张祥名下使用。”证实人孙德龙、高仁艳、常秀杰、高辉、孙立平分别签名。质证时,原告只对证言中的“永久性转让”有异议,其余无异议。综合分析以上三份合同,不难看出,侯福祥、张祥举证的《农业承包合同》没有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没有签订的具体日期,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不具备承包合同的形式要件,不能有效证明二被告依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而原告举证的承包合同,形式要件完备,能够证明原告依法取得了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侯福祥、张祥举证合同的备注中还可以看出,争议地块2003年更名为被告张祥。粮食直补款,是国家对种粮人的补贴,经营管理土地的人获得补贴符合国家政策,但是其不具备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作用,不能证明享受补贴的人具有承包经营权。因此,粮食直补,只能证明经营管理人的变更情况。被告张祥提供的孙德龙、高仁艳、常秀杰、高辉、孙立平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侯福祥与被告张祥之间的转让情况。另查,1993年11月5日,中央下发11号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规定:“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指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一审法院认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地块系李宝贵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虽然其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五年、到期日为1995年12月31日,且到期后未续签,但是合同到期前,中央1993年11月5日下发的11号文件已经明确要求:原承包合同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明确要求将土地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其后于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均将耕地承包期限30年列入强制性规定。可见,我国关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政策、立法理念是长期、一贯的,故不能简单认定李宝贵家庭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侯福祥主张通过转让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抗辩,未能举证证明,不予采信。侯福祥无权处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转让张祥的行为也就当然无效。故原告李宝贵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主张,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福祥、张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麦田地长77米,宽12.2米,面积为1.4亩(四至分别为:东至曹玉奇承包田,南至孙广福承包田,西至道,北至孙福学承包田。)返还原告李宝贵。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侯福祥、张祥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二审庭审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因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矛盾,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地块系被上诉人李宝贵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虽然其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五年、到期日为1995年12月31日,且到期后未续签,但是合同到期前,中央1993年11月5日下发的11号文件已经明确要求:原承包合同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将土地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故不能简单认定李宝贵家庭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侯福祥主张其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承包经营权,但被上诉人亦对此节事实予以否认,侯福祥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侯福祥无权处分争议土地,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上诉人张祥的行为当然无效。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上诉人侯福祥、张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开升审 判 员  张昱凯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