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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廖红香刘朝旭与谭卯奇审结申请解除保全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卯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5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朝旭,男,生于1970年5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廖红香,女,生于1973年3月2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谭卯奇,男,生于1961年7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朝旭、廖红香与被申请人谭卯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渝0240执保110号执行裁定,查封并扣押了登记在申请人刘朝旭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刘朝旭、廖红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车辆的查封与扣押。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0财保5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人刘朝旭名下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和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谭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