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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垒与敖钢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垒,敖钢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37号申请人赵垒,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敖钢铁,男,成年,达斡尔族,农民。2017年5月16日本院受理了赵垒申请执行敖钢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敖钢铁自动给付给赵垒案件款0.20645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3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马宗国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