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垒与敖钢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垒,敖钢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37号申请人赵垒,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敖钢铁,男,成年,达斡尔族,农民。2017年5月16日本院受理了赵垒申请执行敖钢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敖钢铁自动给付给赵垒案件款0.20645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3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马宗国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