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娄义军与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义军,重庆神州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大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义军,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神州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津马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6176690H。法定代表人:谭佐龙,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工业园60号(张家湾005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0073XP。法定代表人:娄义军。原审被告:唐大祝,男,195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娄义军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神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大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娄义军上诉称,涉案工程并非典型的建设工程,而是一般的管道、设施设备安装工程,且本案已转化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