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鲁达与邹小艳、周志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达,邹小艳,周志辉,傅天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818号原告:鲁达,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邹小艳,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周志辉,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傅天舒,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鲁达与被告邹小艳、周志辉、傅天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鲁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02.5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7522.5元,由原告鲁达负担。审 判 员 杨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