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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方翠花、洛阳云峰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翠花,洛阳云峰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11号申请人:方翠花,女,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云峰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院内1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张现召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方翠花与被申请人洛阳云峰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方翠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云峰灿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云峰灿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方翠花名下位于涧西区景华路广百西院9号楼9幢2-602号(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1)字第X1348**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