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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梁庆红与吴海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红,吴海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102民初450号原告:梁庆红,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津头乡琅东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妹,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辉,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板江新街***号之三。原告梁庆红与被告吴海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梁庆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庆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庆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梁庆红负担。审判员  江宛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