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有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有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22民特1号申请人:张有林,住浮梁县。申请人张有林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有林称,申请人张有林与被申请人张奀辉系父子关系,张奀辉自2014年10月外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其下落,张奀辉本人也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判决:宣告张奀辉为失踪人;指定张有林为失踪人张奀辉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奀辉,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浮梁县××××号,原住浮梁县××××号,系申请人张有林之子。因外出务工离家未归,申请人张有林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浮梁县公安局报案。申请人张有林申请宣告张奀辉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奀辉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报案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张奀辉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张奀辉的公告也已满三个月,张奀辉仍然下落不明。失踪人的财产应当由其父母代管。申请人张有林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奀辉失踪;二、指定张有林为失踪人张奀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彭社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