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易大林与徐小东、马小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大林,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晓东,马小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141号原告易大林,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业,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86988Y,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郭远振,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晓东,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马小明,男,约40岁。原告易大林与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晓东、马小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易大林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大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大林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