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毕大龙与王夫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大龙,王夫华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577号原告:毕大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王夫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荣成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毕大龙与被告王夫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毕大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大龙负担。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