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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均凤与王占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凤,王占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9号原告:王均凤,女,197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王占丰,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凤与被告王占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均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