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均凤与王占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凤,王占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9号原告:王均凤,女,197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王占丰,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凤与被告王占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均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