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胜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诗平,钟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蒋诗平,男,汉族。被告人:钟胜利,男,陕西省石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胜利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耀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蒋诗平、被告人钟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钟胜利以与被害人蒋诗平存在土地纠纷为由使用油锯将被害人蒋诗平退耕还林地内(小地名:白火石梁)的板栗树60株、核桃树1株拦腰锯断。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林木总价格为73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并从严判决;2、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并恢复原状。被告人钟胜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认为鉴定价格过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钟胜利以与被害人蒋诗平存在土地纠纷为由使用油锯将被害人蒋诗平退耕还林地内(小地名:白火石梁)的板栗树60株、核桃树1株拦腰锯断。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林木总价格为7320元。另查明,蒋诗平于2016年9月28日在争议地块播撒油菜籽,审理中钟胜利的家属给付赔偿款732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钟胜利的户籍��明信证实被告人钟胜利的身份信息及已达到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显示被告人钟胜利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3)蒋诗平提供的二轮承包合同复印件显示承包旱地2亩(4)蒋诗平提供的2005年退耕还林工程钱粮兑现通知卡复印件1份显示其有生态林3.2亩,经济林1亩。2、证人证言(1)徐世建(男,58岁,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三组)(2)王忠贵(男,54岁,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三组)上述证人证言证实:1、“白火石梁”那块地钟胜利父亲种过但是后来没有再种了;2、蒋诗平有那块地的承包合同,从2003年办证后蒋诗平一直在种那块地,退耕还林补贴款也是归蒋诗平的。(3)胡发友(男,60岁,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四组)证实:1、钟胜利当天锯树的时候蒋诗平给自己打电话说了的,自己到地里的时候树都锯了,但是钟胜利已经走了;2、“白火石梁”那块地钟胜利父亲种过但是后来没有再种了;3、蒋诗平有那块地的承包合同,从2003年办证后蒋诗平一直在种那块地。(4)秦宁华(男,70岁,石泉县饶峰镇饶峰村四组)2016年9月份一天钟胜利在我这里借了一把油锯说是去锯一些棒棒。2016年10月中旬将油锯还给我了。油锯是一个橘红色的美洲豹牌的手提便携式油锯。3、被害人陈述蒋诗平2016年9月30日在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村委会述证实:2016年9月29日林地的树木被钟胜利用油锯锯了。4、犯罪嫌疑人供述钟胜利2016年10月12日在石泉县森林公安分局柳城派出所供述证实:2016年9月29日砍白火石梁林地树木的过程。5、勘验、辨认笔录(1)石泉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三组毁林现场勘验报告1份2016年10月18日石泉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人员对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三组毁林现场进行勘验。①场勘验结果毁林木地点: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三组(小地名白火石梁)被毁林木树种:板栗、核桃毁林木面积:1亩被毁林木株数:板栗树60株、核桃树1株地类:2005年退耕还林地被毁林木:经济林被毁林木大小:板栗树胸径3.1-12.0厘米,大部分胸径在7.0-9.0厘米之间,核桃树苗地径3.5厘米。②损失情况60株板栗树和1株核桃树苗均被拦腰锯断,难以成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2)现场勘验笔录2016年9月30日石泉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柳城派出所民警对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三组(小地名白火石梁)林木毁坏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附照片6张。(3)辨认笔录1份2016年12月12日石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组织犯罪嫌疑人钟胜利对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三组(小地名白火石梁)林木毁坏现场进行辨认制作的辨认笔录1份,附照片6张。6、鉴定意见1份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石价鉴字(2016)26号价格鉴定标的:损毁板栗树60株、核桃树1株价格鉴定基准日:2016年9月29日。价格鉴定结论:鉴定标的鉴定价格为7320元。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张,以及指认现场及鉴定意见告知录像光盘一张。8、其他证据石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移送通知书、立案决定��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9、交款凭证证实:被告钟胜利的家属己交纳赔偿款732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己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釆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胜利与被害人存在土地经营权争议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人钟胜利擅自砍伐被害人所栽树木,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经济损失7320元,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胜利能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胜利能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胜利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其损失应依鉴定结论。被告人造成附带民亊原告人的损失己无法恢复原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15000元及要求被告人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害人于事发前一天播撒油菜籽,事发时尚未出苗,其请求赔偿油菜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胜利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半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5月23日止。)二、被告人钟胜利赔偿附带民事原告蒋诗平经济损失732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蒋诗平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袁国华审 判 员 范 静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