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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钱容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容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容祥(曾用名钱荣祥,小名“老三”,绰号“小裸”),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1993年5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3月31日因本案被祥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2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锦邦,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容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容祥及其辩护人赵锦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容祥系吸毒人员,其早年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钱容祥以贩养吸,可查明曾向吸毒人员王某1、雷某、杨某1、李某、张某1、杨某2、任某、刘某、邓某、张某2、杨某3、朱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2016年3月30日,公安民警在祥城镇黄家田村委会铺司营小区将被告人钱容祥抓获,并当场从钱容祥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6个,经称量,该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75克。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钱容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查获的0.75克毒品海洛因、作案工具一部黑色Lenovo直板手机及毒资人民币170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容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钱容祥的正、侧面照片;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1993)祥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携带物品及身体、体表检查登记表;检查笔录;提取、扣押文书;物证照片及指认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情况摘抄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钱容祥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1、邓某、杨某3、李某、张某2、薛某、王某2、朱某、刘某、廖某、张某1、任某、赵某、杨某2、雷某、杨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容祥为牟取非法利益,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钱容祥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钱容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容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容祥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钱容祥判处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75克、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700元,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赵锦邦关于被告人钱容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钱容祥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钱容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容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75克、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茶本祥人民陪审员  王学芬人民陪审员  董华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