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张秀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45号原告:张秀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6日,身份号码×××,住临夏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临夏市。负责人:蔡海虹,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秀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本院认为,经审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作出临人保财险党纪发(2015)3号文《关于张秀红等人保险诈骗案件的处理通报》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故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