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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自贡金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金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金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来牟镇来牟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邹富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邹成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自贡金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偿还自贡金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619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30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有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