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310号原告:林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陈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诉讼期间,原告依法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智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婵(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