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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傅兵与张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兵,张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34号申请人:傅兵,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权国,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傅兵诉张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川0304民初107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权国所有的价值43万的财产。申请人傅兵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权国财产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权国所有的价值43万的财产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