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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魏延智诉被告殷亨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智,殷亨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55号原告:魏延智,男,汉族。被告:殷亨元,男,汉族。原告魏延智诉被告殷亨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魏延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延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智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殷亨元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