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魏延智诉被告殷亨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智,殷亨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55号原告:魏延智,男,汉族。被告:殷亨元,男,汉族。原告魏延智诉被告殷亨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魏延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延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智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殷亨元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