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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某、邹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1961年9月14日出生,分宜县人,无业,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某,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袁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