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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67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敖镇陶伦南路。法定代表人呼良俊,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清,男,汉族,1966年11月0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法定代表人张波,男,该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宝迪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