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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0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宣城狸桥魏龙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0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魏先贵,该管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魏才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狸桥魏龙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宣城狸桥魏龙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2016)皖1802执200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宣城狸桥魏龙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四宗土地的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应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狸桥魏明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宣城狸桥魏龙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四宗土地的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