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楚雄诚兴精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楚雄诚兴精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30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楚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430465-2。法定代表人葛荣,局长。被执行人楚雄诚兴精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东瓜镇览经社区哨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3PDP8T。法定代表人李燕平。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楚开国土资罚字[2016]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述称,被执行人楚雄诚兴精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楚雄市东瓜镇览经社区哨湾居民小组哨湾小学旁占用基本农田建汽车修理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249.6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我局依法作出楚开国土资罚字[2016]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即本案执行人楚雄诚兴精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2017年4月9日,我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楚开国土资罚催[2016]第00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申请楚雄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楚开国土资罚字[2016]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认定被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清楚,在行政行为中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的楚开国土资罚字[2016]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由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国礼审判员 普秀梅审判员 余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