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纪树芳、纪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树芳,纪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纪树芳,女,1972年7月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纪海峰,男,197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纪树芳与纪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纪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纪海峰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仙河支行的存款7395元,我院于2017年5月16日进行了划拨,现已执行到位;登记在纪海峰名下的鲁E×××××雪佛兰轿车一辆,经书面征求申请人纪树芳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暂不对该车采取执行措施。于2017年2月20日轮候扣留了其在胜利石油管理局孤东采油厂的工资收入15万元;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名单。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先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并履行义务,经传统查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纪树芳也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6)鲁0503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