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828号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春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如、李龙生。被告:李雪。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直接损坏人并非本案被告,而是其父亲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盘锦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