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斌与赵水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赵水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斌,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万福山庄。被执行人赵水方,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万福山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7)鲁1002执1045号离婚纠纷一案,划拨了被执行人赵水方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并过付申请执行人林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10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