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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斌与赵水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赵水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斌,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万福山庄。被执行人赵水方,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万福山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7)鲁1002执1045号离婚纠纷一案,划拨了被执行人赵水方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并过付申请执行人林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10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