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乃喜与袁玉琴、宋永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乃喜,袁玉琴,宋永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548号原告:任乃喜,男,汉族,1064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袁玉琴,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宋永良,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任乃喜诉被告袁玉琴、宋永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黄伯韬、人民陪审员斯琴巴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17日,原告任乃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1025元。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黄 伯 韬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文书日期}书 记 员 呼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