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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乃喜与袁玉琴、宋永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乃喜,袁玉琴,宋永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548号原告:任乃喜,男,汉族,1064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袁玉琴,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宋永良,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任乃喜诉被告袁玉琴、宋永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黄伯韬、人民陪审员斯琴巴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17日,原告任乃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1025元。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黄 伯 韬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文书日期}书 记 员 呼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