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湖北永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湖北永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永生棉纺厂,生生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2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7号附2号2楼。被执行人湖北永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38号。被执行人武汉永生棉纺厂,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东风路73号。被执行人生生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38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3年2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永生棉纺厂以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东风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95)0004号,面积159267平方米]作抵押,为被执行人湖北永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永生棉纺厂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东风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95)0004号,面积159267平方米];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新华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