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文富与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学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富,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学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192号原告:张文富,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生,住湖北省郧阳区。被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盛学明,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湖北省郧阳区。原告张文富诉被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学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富于二○一七年五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文富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