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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家俊与刘付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俊,刘付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852号原告:邓家俊,男,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斌,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刘付濠,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家俊诉被告刘付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足够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碧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