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齐亚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齐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齐亚云,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