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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齐亚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齐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齐亚云,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