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啊与深圳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080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465013.02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原告提供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700115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深圳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465013.02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