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继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继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继远,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1993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3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彭继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金沙鞋业商店门口,趁被害人赵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S手机扒窃,后将其销赃。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700元。2017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双碑将彭继远抓获。被告人彭继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彭继远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彭继远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继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继远退赔经济损失17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赵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