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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6357苏晓旭与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旭,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357号原告:苏晓旭。被告: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美兰。原告苏晓旭诉被告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苏晓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旭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晓旭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竞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