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6357苏晓旭与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旭,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357号原告:苏晓旭。被告: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美兰。原告苏晓旭诉被告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苏晓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旭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晓旭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竞妍 百度搜索“”